追责制
发布者:adminj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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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3-25 00:00:00
教科学院为进一步强化责任,深实规章制度,规范工作人员工作行为,防止推诿扯皮,耽误工作,造成不良影响,特制定教科学院员追责办法。
一、责任追究范围
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。予以责任追究。
1、违反法律、法现和有关制度规定的;
2、违反职业道德,工作作风恶劣,服务态度生硬,刁难服务对象的;
3、在无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,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业务工作的;
4、其他违纪违规的。
二、责任追究办法
1、有上述行为,情节较轻的,由直接领导先予教育诚勉,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,情节较重,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,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,年度考核给予不称职等级,情节严重,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,除按相应规定处理外同时作出处理意见,予以告诫、通报批评或其他的行政、组织处理,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2、有上述行为、情节严重,触犯党纪、政纪的,按相应规定 给予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3、工作如由两个以上部门负责的,首先追究牵头部门责任,然后根据承担任务的不同追究其他部门的责任。